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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必须备注的内容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2-09-16 14:16:30  来源:网络投稿  浏览:次   【】【】【

      近几年税务大改的势头正盛,各种新规层出不穷,对于发票的管理也越来越严格。审批发票的程序更规范严格,发票开具的要求愈加细化。而发票备注栏作为发票的一部分,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又该如何填写?

  一、自行开具

  1.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必须备注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时必须备注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3.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时必须备注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外,还要打印“yd”字样。

  4.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时必须备注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5.差额征税开具发票时必须备注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数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安保服务同)、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同)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发票。

  6.预付卡业务开具发票时必须备注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时必须备注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的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合计金额等。

  8.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代开专用发票时必须备注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时必须备注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但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一方面可以避免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发票的“销售”形式掩盖了代理服务的实质,另一方面也通过对这类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加强了退税管理。

  二、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必须备注的内容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必须备注的内容

  在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xxx元。

  4.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备注的内容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5.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备注的内容

  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6.税务机关为差额征税代开发票时必须备注的内容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备注的内容

  在备注栏里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1.相对于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样就会白白损失了大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导致应纳增值税额的增加。

  2.相对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从而会导致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加。

  3.相对于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金额,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这样就会使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加。

  4.具体罚没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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